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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日期: 2017-01-03
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转移者(指危险废物产生者或移出者)在将其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或处置时,必须事先向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广东省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并提供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经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联单。
第四条  跨地级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转移者必须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移出地和接受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地级市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转移危险废物进入本省的,危险废物转移者必须将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再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危险废物转移者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签章,才能将危险废物移出。签章后的第一联由危险废物转移者存档,第二联报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四、五、六联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转移者将危险废物交给危险废物运输者运输,危险废物运输者必须按联单所载事项,核实无误后在联单上签章,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交危险废物接受者。
危险废物运输者必须具备事故应急和防止运输过程中泄漏、丢失、扬散 保障措施和设备。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者在卸货前应核实运来的危险废物和联单,核实无误后才能接收,并在联单上签章。同时将其中第三联送交危险废物运输者存档,第四联由危险废物接受者保存,第五联和第六联由危险废物接受者在十五天内分别报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返回转移者。
危险废物接受者在卸货前核实运来的危险废物与联单内容不符合,必须 时向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危险废物转移者应在接到第六联后七天内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转移、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者必须对自留存档的联单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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